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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chě] [chǐ]

[chě] [chǐ]

部首:部首笔画: 3画 总笔画: 4画

康熙字典笔画: (尺:4)

  • 汉字五行:
  • 是否为常用字:
  • 五笔编码:nyi
  • 仓颉编码:SO
  • 四角号码:77207
  • UniCode:U+5C3A
  • 康熙字典解释
    【廣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𠀤昌石切,音赤。【說文】十寸也。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,十寸爲尺,規矩事也。从尸从乙。乙所識也。周制:寸尺咫尋常仞,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。【家語】布指知尺,舒肱知尋。【前漢·律歷志】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,一黍爲分,十分爲寸,十寸爲尺。【蔡邕·獨斷】夏十寸爲尺,殷九寸爲尺,周八寸爲尺。【周禮·司市】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。 又大尺曰施。【管子·地員篇】其施五尺。【註】施音遺,大尺之名。 又【小爾雅】五尺謂之墨。【周語】不過墨丈尋常之閒。【註】五尺爲墨,倍墨爲丈。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,其名爲墨,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。 又【唐輦下歲時記】二月朔日爲中和節,賜大臣戚里尺,謂之裁度民閒。 又法三尺,謂以三尺竹𥳑書寫法律,故俗謂舞文爲弁髦三尺。今以三尺爲𠛬具,非也。 又叶昌約切,音綽。【詩·魯頌】是尋是尺。叶下作若。 【韻會】通作赤。
    考證:〔【說文】周制,寸,尺,咫,尋,常,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。〕 謹照原文常字下增仞字。〔【周禮·地官】置丈尺於絹布之市。〕 謹照原文地官改爲司市疏,市改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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